港股開戶怎麼選:券商類型、費用與香港本地券商的差別

銀行與券商:先分清名稱與持牌身分

證監會《可接受的開立帳戶方式》以「持牌人或註冊人」及其僱員為開戶核實框架;銀行分行經理則只列於非親身開戶的專業驗證人士例子。兩者角色不可混淆:銀行分行經理可驗證文件,不代表該銀行必然以自己名義開立證券帳戶;「券商」「銀行」等日常名稱,也不能代替監管身分。

開戶前應在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紀錄冊》查對正式名稱,查看對方以持牌人還是註冊機構身份列出,以及紀錄所載的監管狀態。集團品牌、附屬公司、網站或手機平台名稱,不應代替紀錄冊上的正式名稱。銀行見證途徑與持牌中介人開戶途徑所用的文件及程序不同,應按正式身份、客戶協議及證監會條款核對。

證監會接受哪些開戶方式

證監會表示,下列安排是為施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1段而視為可接受的方式。

  1. 親身開戶:開戶文件在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面前簽立。
  2. 非親身開戶,由其他人驗證:如文件不是在上述僱員面前簽立,客戶協議簽立及身分證明文件見證,可由其他持牌人、註冊人、其聯繫人士、太平紳士或專業人士辦理。證監會列出的專業人士例子包括銀行分行經理、執業會計師、律師、公證人及特許秘書。
  3. 使用驗證服務:採用獲《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認可的驗證服務,香港郵政提供的服務是其中一個例子。
  4. 郵遞方式: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取得由新客戶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帳戶所簽發支票,並將支票兌現。支票數額不得少於10,000港元,姓名須與客戶身分證明文件所示姓名一致。客戶須透過客戶協議或通告獲悉開戶程序及條件,特別是新帳戶必須待支票清算後方可使用。
  5. 以指定香港銀行帳戶在網上建立業務關係:首筆存款須為不少於10,000港元,由客戶名下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指定帳口成功轉賬至中介人戶口;日後所有存款及提款只可經該指定帳口進行。這個轉賬安排不同於郵遞方式的支票安排。

證監會期望,協助進行客戶身分核實程序的聯繫人士應為受規管的金融機構。

交易成本不只佣金

香港交易所《證券交易費用》指出,經紀佣金自2003年4月1日起可與客戶自由商議。除此之外,還須按交易及股份轉讓情況核對以下收費:

  • 買賣雙方分別按每宗交易金額繳付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以及0.00015%會財局交易徵費,分別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兩項徵費的實施日期分別為2014年11月1日及2022年1月1日。
  • 香港交易所頁面列明,投資者賠償徵費由2005年12月19日起暫停;所列原費率為買賣雙方各付交易金額的0.002%。
  • 由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交易系統使用費;買賣雙方各付交易代價0.00565%的交易費,計至最接近的仙位數。
  • 股票轉讓時,買賣雙方各付交易金額0.1%的股票印花稅,不足一元亦作一元計。轉用紙印花稅為每張5港元,由賣方支付;新發股票過戶登記費為每張2.50港元,由買方支付。
  • 經紀或託管商使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須支付結算、交收、託管及代理人服務費;會否轉嫁給投資者,由經紀或託管商自行決定。

該頁腳註另列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的經紀佣金為申請款項的1%,這是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佣金,不可用作普通證券買賣佣金比例。

本地交易與跨境、海外安排

香港交易所《交收——證券》列明,聯交所買賣涉及的股份及款項一般於T+2交收;中華通證券買賣的股份則於T日交收。IFEC《股票交收》補充,中介人與投資者之間的交收安排屬雙方的商業協議。港股可以即日買賣,即T日買入的股份可於T日沽出;這是買賣安排,不代表資金或證券於T+0到賬。透過互聯互通購入的滬深A股,則只可於T+1日或之後出售。

涉及海外證券時,IFEC《交易程序》指出,應先查詢經紀是否收取不同費用及佣金、是否需要另簽客戶協議,以及海外市場的交易時間、交易、結算及交收程序。不同監管及會計準則、外匯風險和隔夜價格風險,亦屬需要查明的安排;這些是規則及風險差異,不是對任何經紀的質素評價。

開戶前逐項核對

先在證監會紀錄冊核對正式名稱、持牌人或註冊機構分類及監管狀態;再確認採用親身、專業人士驗證、驗證服務、郵遞或指定銀行帳戶方式,以及相應文件和款項條件。開戶前亦應閱讀客戶協議,核對費用、買賣盤規模與金額限制、即時繳付安排,以及中介人與客戶之間的交收條款。

參考資料